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机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协调推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等工作。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