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的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二)场馆单位,是指为会展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三)参展单位,是指将物品、技术、服务等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交流的单位; (四)会展服务单位,是指在会展活动中为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观众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饮等专业服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