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会展业主管部门发现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