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扶持和发展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扶持和发展 第十七条 发挥厦门工业博览会(台交会)以及其他重大涉台交流合作平台优势,积极推动两岸在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金融服务、平板显示、计算机、软件信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等领域开展行业交流合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