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扶持和发展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扶持和发展 第十六条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优势产业、重点产业与会展业融合发展。 支持招商单位利用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专业会展平台进行投资环境和政策推介、开展资源和项目对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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