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会展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会展业相关工作。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工信、科技、金融、卫健、教育、文旅、体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会展业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