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扶持和发展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扶持和发展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和引进大型会展企业,鼓励本市会展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营等形式组建大型会展企业集团。 鼓励国有企业加强资源整合,通过联合、参股等形式投入会展业。 鼓励各类企业、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和个人引进或者举办会展活动,鼓励有国际竞争力的会展企业建立海外联络机构和营销网络参与国际竞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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