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建立会展业议事协调机制,协调会展业发展以及会展活动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鼓励、扶持会展业发展,负责协调有关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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