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扶持和发展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扶持和发展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本市企业创办、培育品牌会展,引进与优势产业、重点产业有关的品牌会展,支持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大型特色品牌会展。 突出本市特色优势和产业优势,提升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以及其他品牌会展的专业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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