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扶持和发展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扶持和发展 第十八条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会展招商奖励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引进知名会展企业和重大会展活动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