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体育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