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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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发展体育事业,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行...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公共体育设施和单位自用的体育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政府筹集社会资金兴...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包括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指导、监...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预算资金用于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鼓...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规划,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以下用地定额指标进行规划建设: (一)市级公共体育设施,每一千人口不低于一百七十平方米;...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并符合公共体育设施的有关技术规定、安全和卫生标准...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旧城区改造,不得占用原有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优惠条件。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可以开展适合设施特点的体育性有偿服务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开展体育性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应当用于...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和规划...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新建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设施。 学校现有的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兴建或者安排体育设施,为职工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鼓励单位在不影响本...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体育设施的使用和维修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体育...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自用的体育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体育设施建成后一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体育设施的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组织和个人,可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因体育设施老化、破损以及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体育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擅自改变公共体育活动场所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土地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体育设施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