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旧城区改造,不得占用原有公共体育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还或者重建;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