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优惠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