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并符合公共体育设施的有关技术规定、安全和卫生标准。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应当有体育行政部门参加。 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原使用面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