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规划,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