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预算资金用于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兴建体育设施以及对体育设施建设的捐赠和赞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