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包括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单位自用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