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公共体育设施和单位自用的体育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政府筹集社会资金兴建的,用于开展社会体育活动,满足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或者观赏运动竞技以及运动员训练、竞赛需求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备。 单位自用的体育设施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供职工、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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