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