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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