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以下用地定额指标进行规划建设: (一)市级公共体育设施,每一千人口不低于一百七十平方米; (二)区级公共体育设施,每一千人口不低于三百一十平方米; (三)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每一千人口不低于二百八十平方米,并应当与住宅区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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