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期满,应当按期归还,并保持或者恢复公共体育设施的原貌及原有功能,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