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兴建或者安排体育设施,为职工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鼓励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活动的情况下将自用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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