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单位自用的体育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