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体育设施建成后一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体育设施的管理档案,对体育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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