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组织和个人,可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