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擅自改变公共体育活动场所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土地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