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新建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设施。 学校现有的体育设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创造条件达到规定的标准。 学校的体育设施在假期和公休日期间应当向学生开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