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可以开展适合设施特点的体育性有偿服务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开展体育性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