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九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两岸贸易投资结算需求的金融产品,完善对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的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在厦金融机构、企业及其关联机构开展两岸融资担保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