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条 培育和推动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鼓励引进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展...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一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鼓励本市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方...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目标是促进两岸金融合作,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形成联结漳(...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二条 推动辖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进...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目标是促进两岸金融合作,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形成联结漳(州)泉(州)、...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建...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引导资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建设两岸区域性金...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金融协调服务机构负责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组织规划、协调服务...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四条 推动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 支持通过新设...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金融协调服务机构负责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组织规划、协调服务和指导促进工作...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五条 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应离岸投资贸易业务发展的存贷款制度、税收制度、外债管理制度和...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建设多功能、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的要求,制定金融市场发展规划,培育...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六条 支持建立各类专业交易平台,培育和发展跨区域金融要素市场,完善相关投融资服务体...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建设多功能、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的要求,制定金融市场发展规划,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与服...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两岸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参与对方金融市场...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促进形成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两岸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参与对方金融市场活动。 推动两岸货...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在厦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八条 鼓励本市第三方支付企业依法经营,拓展行业应用,开展各项业务创新。 鼓励第三方...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在厦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九条 鼓励商业银行建立票据专营中心,增强票据融资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九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两岸贸易投资结算需求的金融产品,完善对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鼓励商业银行建立票据专营中心,增强票据融资服务功能。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培育和推动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鼓励引进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展新型农村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鼓励本市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再融资。 在符合...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推动辖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引导资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推动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 支持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应离岸投资贸易业务发展的存贷款制度、税收制度、外债管理制度和外汇资金结算制度,...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支持建立各类专业交易平台,培育和发展跨区域金融要素市场,完善相关投融资服务体系和配套服务。 推...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促进形成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鼓励本市第三方支付企业依法经营,拓展行业应用,开展各项业务创新。 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间资源整合...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两岸贸易投资结算需求的金融产品,完善对台资企业及台湾同胞的金融服务体系。 ...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金融外包服务,支持金融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等金融配...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金融外包服务,支持金融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开展经营...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两岸在科技企业信用保证、知识产权投融资、建立创业投资体系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两岸在科技企业信用保证、知识产权投融资、建立创业投资体系等方面开展合作和创新。 支持设立...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二条 支持金融机构拓展航运、海洋、信息、旅游、文化、医疗等专业金融领域,开展相关...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支持金融机构拓展航运、海洋、信息、旅游、文化、医疗等专业金融领域,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相关公共资源,扶持金融机构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以大型金融机...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相关公共资源,扶持金融机构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以大型金融机构为核心,以中小型...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升...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总部。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升级为区域性总部或者...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五条 支持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法人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支持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法人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者小企业服务中心、银行卡中心、票据...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六条 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参股本市金融机构。 依照同等优先、适...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参股本市金融机构。 依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支持台...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制改组、增资扩股、兼并整合等方式,支持...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制改组、增资扩股、兼并整合等方式,支持地方金融控股平台发...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八条 支持在本市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支持在本市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在辖区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在辖区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三十条 鼓励培育和引进各类财富管理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开展高端金融业务,支持...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鼓励培育和引进各类财富管理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开展高端金融业务,支持财富管理培训基地建...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以入股等方式参与辖区内金融机构...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以入股等方式参与辖区内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二条 支持本市金融机构和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或发行上市...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支持本市金融机构和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或发行上市。 鼓励符合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金融人才发展规划,以及金融人才引进、培养等相...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金融人才发展规划,以及金融人才引进、培养等相关政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利用市场机制,从境内...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利用市场机制,从境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五条 支持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本市设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基地,并与台...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支持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本市设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基地,并与台湾地区以及境外其他...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六条 推动持有台湾地区金融专业证照的台湾金融从业人员获得在本市从业的资格条件,简...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推动持有台湾地区金融专业证照的台湾金融从业人员获得在本市从业的资格条件,简化办理程序。 加强...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引进境内外优秀金融人才担任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中高层职务。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引进境内外优秀金融人才担任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中高层职务。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三十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三十九条 本市设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金融产业集聚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本市设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金融产业集聚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在金融产业集聚区...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金融市场建设、金融机构、金融人才、...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金融市场建设、金融机构、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以及...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二条 推动金融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适应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需要的数据处理...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二条 推动金融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适应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需要的数据处理、互联互通等现代化...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三条 鼓励资产评估、投资咨询、会计、审计、征信、法律服务等与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三条 鼓励资产评估、投资咨询、会计、审计、征信、法律服务等与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升相关...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四条 支持金融行业协会的发展。金融行业协会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行业自...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四条 支持金融行业协会的发展。金融行业协会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金融机...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五条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金融仲裁规则,提高金融仲裁专业...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五条 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金融仲裁规则,提高金融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六条 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建立健全征信体系。 市人民政府有关...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六条 推动地方信用体系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建立健全征信体系。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七条 支持本市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建设、产品创新、风险防范、人才...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七条 支持本市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建设、产品创新、风险防范、人才培养、信息共享等方...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监管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漳州、泉州以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其他城市在金融领域的相互协...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漳州、泉州以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其他城市在金融领域的相互协作,增强本市金融辐...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监管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和稳定机制...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和稳定机制,建立完善金融风险...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监管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理顺监管体制,建立...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理顺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监管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向...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市人民代表...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优惠政策、奖励措施...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优惠政策、奖励措施及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PAGE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