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金融监管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监管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和稳定机制,建立完善金融风险监测系统和评估机制,制定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地方金融安全与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