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金融监管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监管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理顺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以及民间借贷的地方监管体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