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金融监管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监管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且五年内不得申请;对已经取得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