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