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金融监管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监管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漳州、泉州以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其他城市在金融领域的相互协作,增强本市金融辐射功能,推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为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提供优良的金融服务。 支持本市与漳州、泉州三地金融机构建立区域性统一授信审批中心,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建设、金融业务拓展、金融服务标准、金融产品定价、金融信息共享、金融人才交流、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监管协调等方面的同城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