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四十七条 支持本市金融机构与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建设、产品创新、风险防范、人才培养、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和战略合作,开展金融产业的对接,促进两岸金融交流合作。 鼓励本市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与台湾地区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以高层论坛、专业交流、行业协会互访、学术研讨会等形式进行金融业务、学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