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两岸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参与对方金融市场活动。 推动两岸货币的双向兑换和计价结算。 鼓励台湾地区及其他境外的人民币参加行在本市商业银行开设人民币代理清算账户,支持开展和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