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建设多功能、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的要求,制定金融市场发展规划,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与服务平台,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