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