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金融协调服务机构负责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组织规划、协调服务和指导促进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 (三)开展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四)依法开展金融管理、监管工作; (五)组织协调开展金融交流合作活动;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