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引导资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