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引导资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