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目标是促进两岸金融合作,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形成联结漳(州)泉(州)、辐射海西、服务两岸的金融集聚区、试验区和示范区。 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应当坚持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统筹规划、先行先试,突出特色、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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