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二条 推动辖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鼓励和支持本市非上市的中小企业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支持建立产权交易平台,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或相关融资服务,为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拓宽投资和退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