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国家战略; (二)组织编制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和发展规划; (三)争取并落实国家、省有关支持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政策; (四)组织制定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 (五)协调、配合国家驻厦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营造金融发展环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