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