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一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鼓励本市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再融资。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辖区内企业的境外关联机构在台湾地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投资台湾地区证券交易市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