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市场 第十六条 支持建立各类专业交易平台,培育和发展跨区域金融要素市场,完善相关投融资服务体系和配套服务。 推动在本市建立商品期货交易市场,培育发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建立完善电子交易平台,增强其资金结算功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