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环境 第三十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