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引进境内外优秀金融人才担任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中高层职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