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人才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引进境内外优秀金融人才担任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中高层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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